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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炬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2、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杜绝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6、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4、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专门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进行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现场采访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以上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加强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市场调研人员和财经媒体的接待工作,设有专人接待来访、专线电话接听咨询,并应保证对外联络、接待渠道畅通。公司对外设以下方式接受咨询:

  电话:0757-85130222

  传真:0757-85130720

  电子信箱:benbu.lei@jushen.co

  通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 1 号办公楼

  第十五条 公司重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通过网络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准确、详细地向外界提供公司信息,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和及时回复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提交《调研人员预约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

  第十七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不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完善危机处理体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 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的信息管理与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并要求特定对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告知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2、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5、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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