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暨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及实际运营需求,拟对现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涉及“监事会”、“监事”的描述将予以删除。其次,《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描述将全部调整为“股东会”。
因前述修订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相关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条数147条,拟新增条数8条,拟删除条数16条,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二、《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公司拟同步对下述制度进行与《公司章程》相适应的修订,修订原则同上。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4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
1、《公司章程》修订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后的具体内容,以最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
2、上述第1-3项《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修订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文)、《独立董事制度》(全文)均已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以赣 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以赣
股(1998)年 04 号文批准。公司以发起 股(1998)年 04 号文批准。公司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为:360000110004901。 91360000705508496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人。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事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人事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为:生物工程、医药中间体、液晶电子、 围为: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信息功能材料产品、日用化学产品、专用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化学用品(化学危险品除外)的开发、经 品除外);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营;医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 补”业务;日用化学产品、专用化学用品管理、实业投资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 (化学危险品除外)的开发、经营;咨询服资产重组策划;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技 务、物业管理、纸、纸制品、生活用纸、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卫生系列产品的经营;食用油脂及油料的食用油脂及油料的经营;汽车零部件、机 经营;医院投资管理;技术咨询、技术开械电子等产品的开发、经营;纸、纸制品、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液晶电子、信生活用纸、卫生系列产品的经营;企业自 息功能材料产品、生物工程、医药中间体、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汽车零配件、机械电子等产品的开发、经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本企 营;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 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的策
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与第三章第三节股份支付的第二十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九条合并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