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64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监事会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本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全体五名监事正式卸任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此期间,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运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本次拟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改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 (1999)85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体改(1999)85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1420000714584749G。
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HUAGONG 第 四 条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HGTECH
TECH COMPANY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
人。 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5,502,707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1,005,502,707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股计划的除外。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二)要约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