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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关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17-027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介绍

    1、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了申请材料。

    2、201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国资考核字〔2015〕2 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3、2015年3月12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于2015年

5月6日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5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过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为916万份,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0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0.55元(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20.5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5年6月1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浪信JLC1,期权代码:037039。

    二、终止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及注销相关事项

    (一)原因说明

    1、根据《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后24个月为等待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1/3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1/3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1/3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七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中设定的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3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3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5.6%,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3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6.3%,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917.40万元、6,436.51万元、12,366.89万元,三年平均水平为7,240.27万元。

    3、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273.84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股票期权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年-2014年)的平均水平,未能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关于公司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条件。

    4、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注销全部 5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股票期权合计916万股。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本次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2016年无需再确认股权激励费用,2015年已确认部分也需要在本期冲回,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为准。

    四、后续措施

    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行业、市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和适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计划,通过优化公司薪酬结构体系、完善绩效激励政策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结果,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7,273.84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股票期权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2012年-2014年)的平均水平,未能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

关于公司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条件。

    2、、公司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职。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对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实,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的相关要求,已不具备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条件。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5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16万份。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等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