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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08-21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含保本)资金增值业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用于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向低风险(含保本)类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投向3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品。
  (四)委托理财业务应以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为前提,并遵照收益最大化、风险可控且与所得均衡、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定义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品和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两类。

  第六条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保证本金保证收益或保证本金浮动收益的金融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柜台债券业务、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等产品。

  第七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风险等级不超过 R2(银行内
部风险评级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的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包括:净值型等产品。

                  第三章 审批流程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度委托理财产品开展情况,核定本年度委托理财产品的持有额度及产品名录,编制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在审议额度内,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理财情况,统一调剂公司内各单位的理财额度和品种。

  第十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年度交易额度达到以下标准的,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后,尚需执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年度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及子公司年度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含),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委托理财产品,按照如下流程审批:

  (一)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根据产品说明书对产品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提交产品认购分析,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后纳入产品名录;

  (二)子公司和异地分公司新增保本类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审批;

  (三)公司新增保本类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年度经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审批额度,在审议通过的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择机分笔进行委托理财;

  1.公司财务资金中心负责公司本部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单笔申购委托理财需报财务总监审批;

  2.异地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所属分公司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单笔申购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异地分公司负责人核准,并于月末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报告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3.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单笔申购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子公司负责人核准,并于月末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报告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开展委托理财产品所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三)应按照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方进行结算;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及时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公司财务会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须定期检查已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收益情况,对收益不符合预期的委托理财业务逐步退出。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对存续产品进行风险排查,并重新评估该金融机构的合作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资料须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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