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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12-26

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12-36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滨海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滨海开元”)拟与天津卓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成投资”)以联营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发建设天保金海岸 D05-2

地块(以下简称“合作地块”)。

    合作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 4.5 亿元,滨海开元拟以 D05-2 地

块土地评估值及与此地块相配比的政府大配套费合计约 1 亿元

作为合作项目原始投资,卓成投资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作为出

资。项目产生的销售回款,优先返还滨海开元,至足额抵偿滨海

开元原始投资后,可将剩余销售回款用于项目建设,项目最终实

现净利润按 1:1 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夏金信评咨

字【2012】020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截止 2012 年 5 月 31

日,拟合作地块资产账面值 4,699.01 万元,评估值 9,098.48 万

元,评估值比原账面值增 4,399.47 万元,增值率为 93.6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1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合作开发天保金海岸 D05-2

地块的议案。

    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卓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 48 号研发中心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伟国

    注册资金:贰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生物制药业、科技开发、建筑业、

化工业、房地产业进行投资;钢材、石材、建材、装饰材料的批

发兼零售;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

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

理)。

    三、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天保金海岸 D05-2 地块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滨海开元负责

投资开发,该地块位于开发区第二大街与太湖路交口。用地性质

为商服性质用地,占地面积约 10600 平米,容积率为 3.4,规划

建设为写字楼和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为 2001 年 2 月 1 日至 2041

年 1 月 31 日。

                             2
    四、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合作不成立独立公司,合作项目在滨海开元名

下,实行项目部管理,项目部负责合作地块的具体开发经营。合

作项目实行独立开发、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销售、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项目部由双方投资人组成,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

开发、决策和管理。双方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

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项目部承担。合作地

块支出的全部费用及产生的全部收益均由项目部账户运作。

    双方合作期间,合作地块开发建设手续继续以滨海开元名义

办理,项目部按照决策机制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及各项决策的确认

工作。合作期间以滨海开元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产生

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由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分享利润、承担责

任。协议签订前合作地块已经签署及实施的工程及合同未履行部

分,自协议签署后由项目部组织继续实施,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

承担。

    2.合作款项及支付

    该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 4.5 亿元,滨海开元拟以合作地块土

地评估值及与此地块相配比的政府大配套费合计约 1 亿元作为

合作项目原始投资,其中土地评估值根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夏金信评咨字【2012】020 号《资产评估咨询

报告》,截止 2012 年 5 月 31 日,该地块资产账面值 4,699.01 万

                              3
元,评估值 9,098.48 万元,评估值比原账面值增 4,399.47 万元,

增值率为 93.63%;此地块相配比的政府大配套费根据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区《津开发计【2007】21 号》文件的关于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工程费(大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计算。卓成投资以项目建

设所需资金作为出资,于协议签订后 5 日内投入项目部人民币

500 万元作为首期投资,拨付项目部账户中,项目部账户资金余

额不少于 500 万元,其余投资按照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投入。能源

配套方面,按政府相关专业配套部门的付款要求支付。项目部需

提前一个月将下月付款计划提交合作双方,并由双方确认,卓成

投资将确认后的进度款投入项目部账户。

    如卓成投资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影响项目进度,滨海开

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选择解除协议,卓成投资退出合作,

在此情况下,如卓成投资缴付部分投资的,将其已缴付投资本金

扣除违约、损失赔偿金等后无利息返还,卓成投资不再享有任何

权益。合作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因一方未及时追加投资导致

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3. 项目部账户管理及财务会计

    项目部账户以滨海开元名义设立,预留双方投资人的印鉴,

双方于协议签署后 5 日内完成账户的设立工作。账户由项目部统

一管理,合作项目实行资金统一调配、支出统一管理、成本统一

核算、利润按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则。

    项目未进行实际运作前,非经双方书面同意,资金不得动用。

                             4
项目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后,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由双方控制,资

金的支出经双方同意后,由项目部财务组实施。

    因特殊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税款等),无法从项目部账户直

接列支的由滨海开元进行垫付,垫付款项由卓成投资提前 3 日支

付至滨海开元指定账户。

    4.合作项目开发建设

    双方确认,协议签订日即启动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项目

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均由项目部确定。合作项目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遵从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招投标方面的

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滨海开元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双方共同办理。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工程的变更、签证、结算和竣工验收由项目

部决定和组织。

    合作项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对外销售均以滨海开元名

义办理和销售,具体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收取

的购房款汇入项目部帐户。合作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其他工作均

以滨海开元名义由项目部共同完成,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项

目部账户支付。

    5. 合作的终止及利润的分配、债务的承担

    合作项目具备如下情形之一时,双方可终止合作,完成清算

后分配利润、承担责任:

    (1)合作项目房屋均已销售完毕;

    (2)合作项目房屋销售 90%以上,且合作满 3 年;

                            5
   (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合作项目产生收入,优先返还滨海开元原始投资。在滨海开

元投入资金返还完毕后,剩余售房款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及

返还卓成投资出资款。

    项目部支付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偿付双方的投资后如有剩

余,在卓成投资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情况下,双方按项目净利润

分配比例 1:1 分配;如发生亏损,双方按照项目净利润分配比例

承担。

    合作项目分配利润前,如尚不具备税费清算条件,双方将共

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合作项目税收进行税务咨询,预留各项税

费。在上述约定执行完毕之后,若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在滨海开

元每一会计年度末进行分配。

    卓成投资未能如约投入到位资金时,若滨海开元未选择终止

合作,则双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债务,同时卓成

投资按照已投入项目投资的 15%支付违约金。

    双方对合作项目的成本、资产价值、利润等无法协商一致时,

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根据审计及评估结

果,双方按照最终的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责任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赔偿守约方及合作项目部全部经济损

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

    一方擅自终止合作的,已投入合作项目的投资作为违约金,

                             6
不予退还,双方及时进行清算。任何一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且未

能在对方给予的合理期限内纠正的,守约方可终止合作项目。违

约方已投入合作项目投资的 15%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双方及

时进行清算。

    7.其他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政府审批未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合作项目前期手续最终未通过政府审批等)或其他政策调整,

造成双方协议不能履行的,协议自动终止,同时,根据合作项目

开发进度及费用成本情况进行核算扣减后,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

行多退少补。

    (2)排他性。滨海开元承诺在卓成投资支付首期投资后不

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合作地块或与第三方就该地块进行合

作,或转让合作地块中的任何部分、在合作地块中的任何部分设

定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合作地块中的任何部分。

    五、合作对本公司的影响

    结合目前公司资金状况和项目开发情况,本次合作开发项目

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减少项目开发资金的占用,降低公司

单独开发商业项目的风险。因项目开发需要一定周期,故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在项目实现销售和竣工

后,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和以后年度利润。预计项目开发周期为 2

年半,销售净利率约为 16.72%,内部收益率约为 17.96%。本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卓城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履行对本公司

                             7
及全资子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合作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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