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5 临-05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河北省国资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冀中能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
2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3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
顾问、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8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本;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2004]128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4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年 8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债券 70,000 万元,该次发行的可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换债券已于 2004 年 8 月 26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转债于2005
年 2 月 11 日进入转股期。
1、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
申请的手续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发行可
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
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
“转股申请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
本公司 A 股股票。
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在转股期
内深交所将专门设置一交易代码供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
将自己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
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
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
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
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
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因转股而配
发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
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2、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
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
是指在转股期内深交所交易日的正
常交易时间,除了其间的:
(1)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
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须申
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司合并; 权激励;
9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0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