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25-68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菱钢铁”)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发出。会议发出表决票 8 份,收到表决票 8 份。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阅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及第四季度经营计划,并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 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945.98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42.29 亿元;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10 亿元,同比增长 42%。其中,2025 年第三季度实现
营业收入 318.04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12.46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62 亿元,同比增长 73%。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5-69)》。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8 票,其中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11 月 16 日经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文件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文件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提议人: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提议人:
1.公司董事会;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2.公司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含
第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
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股
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 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监事会主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股东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
席主持,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主持。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第八
事,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二条的规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度。
第三十六条 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 第三十六条 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和一名监事。若股东大会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在本次 表和一名律师。若股东会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在本
会议上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次会议上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