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11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和修订、制定及废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 2025 年度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的表述相应删除,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 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2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4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6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7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职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8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9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及认购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及认购的股份
数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经 数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经
评估确认的净资产 27,000 万元认购 27,000 评估确认的净资产 27,000 万元认购 27,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44.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44.0
1%;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货币 1,100 万元认购 1,100 万股,占公司 以货币 1,100 万元认购 1,100 万股,占公司
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1.63%;中关村高 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1.63%;中关村高
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货币 500 万元认购 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货币 500 万元认购
10 5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5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74%;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0.74%;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货币 500 万元认购 500 万股,占公 司,以货币 500 万元认购 500 万股,占公
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74%;联想控 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74%;联想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 300 万元认购 30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 300 万元认购 30
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4 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4
4%;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 300 4%;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 30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
股总数的 0.44%;四通集团公司,以货币 3 股总数的 0.44%;四通集团公司,以货币 3
0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 0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
通股总数的 0.44%。上述各股东的出资时 通股总数的 0.44%。上述各股东的出资时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间为 1999 年 6 月 18 日。 间为 1999 年 6 月 18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