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5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公司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科学决策
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取
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
二、公司本次修订章程的原因
1、完成股份回购注销,调整注册资本:根据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减资注销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
贷款的议案》,公司已顺利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作。为与公司实际股本结构相
符,需要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2、适应未来发展,拓展经营范围: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
营范围拟增加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航标器
材及相关装置制造、民用航空器维修”。因此,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更新经营
范围的相关内容。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变更后
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3、响应法律法规更新,确保合规运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
公司还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公司与最新的法律法规
保持一致,需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76,369,858 元。
678,207,158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
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的 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的开发、制造、开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计算 销售与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销售;建筑 销售;建筑节能材料的开发、销售与技术服务;节能材料的开发、销售与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工程技术、电力自动化系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工程技术、电 统技术、通信系统技术的开发及咨询服务;风力力自动化系统技术、通信系统技术的 发电工程、火力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轨道开发及咨询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火 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及设备采购服务;力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轨道交 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开发;计算机设备、电子设通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及设备采 备、电力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通讯设购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开发; 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 金属材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民用航空器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通讯设备、 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航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和易 器材及相关装置制造、民用航空器维修。
制毒品)、金属材料的销售;经营进
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6,369,858 股,均
678,207,158 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 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
类别股。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定的,从其规定。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出建议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券持有人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册、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会会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 议或者质询;
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分配;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定的其他权利。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质影响的除外。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