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9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8 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通信”)就其和
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酒发展”)、韩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
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及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受理仲裁申请,并后续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21 沪 0120 财保 151 号、152 号)。
受上海疫情等因素影响,上述案件推迟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进行开庭审理,
目前已经审理完毕,等待裁决。因本案已立案接近一年仍未审结,导致案涉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等各类款项金额大幅增加,且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新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在仲裁程序中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增加了相应的仲裁申请及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受理仲裁申请,并于近期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22 沪 0120 财保 67 号、68 号)。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仲裁请求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仲裁当事人
申 请 人一: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申 请 人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牛磊律师、萧剀律师、王睿律师、陈昊文律师、李宜峰律师
申 请 人三: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三:韩啸
被申请人四: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变更第 8 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除仲裁费外已经确定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419,247.42 元” (相
较于原第 8 项仲裁请求增加了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以及律师费 40,000 元);
(2)增加第 9 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一签署关于5%被申请人二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520,421 元,并配合申请人一办理相关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增加第 10 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剩余 5%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3,520,421 元为本金,按照
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 2022 年 6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为人民币 7,040.84 元”;
(4)其余仲裁请求保持不变。
3、申请人方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签署的编号为 CQ19JX2000091 的《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1 项的约定:“自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2 年内,甲方应将所持标的
企业剩余 5%股权按约定的“出售价”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剩余 5%股权转让款,自支付完成剩余 5%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该剩余 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应予以配合。”鉴于产权转让标的被申请人二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实业”)的
95%股权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已全部登记于被申请人一的
名下。据此,申请人一有权在 2022 年 3 月 30 日之前向被申请人一发送书面通知
转让剩余 5%长江实业股权。
自 2022 年 3 月下旬以来,申请人一多次尝试向被申请人一提供的“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4 楼”收件地址邮寄剩余 5%股权转让通知,但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上海突发新冠疫情,致使所有发往上海的快递邮件均因封
控政策停发。申请人一无奈只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向被申
请人一发送《关于出售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剩余 5%股权的函》及电子版,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一邮寄了书面盖章版的转让通知。至此,申请人一已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1 项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一发送了股权转让通知。
然而,被申请人一未能在《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1 项所约定的时间内与申请人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剩余 5%股权转让款,故其除了应当支付的剩余 5%的股权转让款以外,还应当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3 项的约定,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申请人一违约金。
4、《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46,819,209.89 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天音通信负担。
5、《财产保全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全结果:
(1)银行存款:轮侯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的账号 121****702,保全金额为 0。己
于 2022-10-08 办理轮候查封(冻结)手续。协助单位为招行长宁支行。
(2)银行存款:轮候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上海浦电路支行的账号 811****678,保全金额为 0。己于2022-10-08 办理轮候查封(冻结)手续。协助单位为中信银行浦电路支行。
(3)股权: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度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期限:2022-10-10 至 2025-10-09。协助单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案件二
1、仲裁当事人
申 请 人一: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申 请 人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牛磊律师、萧剀律师、王睿律师、陈昊文律师、李宜峰律师
被申请人一: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三:韩啸
被申请人四: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变更第 8 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一及申请人二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除仲裁费外已经确定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302,685.76 元”(相较于原第 8项仲裁请求增加了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以及律师费 60,000 元);
(2)增加第 9 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一签署关于5%被申请人二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股权转让
款人民币 17,687,368.42 元,并配合申请人一办理相关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增加第 10 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剩余 5%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17,687,368.42 元为本金,
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 2022 年 6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为人民币 35,374.74 元”;
(4)其余仲裁请求保持不变。
3、申请人方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签署的编号为 CQ19JX2000092 的《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第 1 项的约定:“自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2 年内,甲方应将所持标的企业剩余 5%股权按约定的“出售价”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剩余 5%股权转让款,自支付完成剩余 5%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该剩余 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应予以配合。”鉴于产权转让标的被申请人二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章贡酒业”)的
95%股权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已全部登记于被申请人一的
名下。据此,申请人一有权在 2022 年 3 月 30 日之前向被申请人一发送书面通知
转让剩余 5%章贡酒业股权。
自 2022 年 3 月下旬以来,申请人一多次尝试向被申请人一提供的“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4 楼”收件地址邮寄剩余 5%股权转让通知,但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上海突发新冠疫情,致使所有发往上海的快递邮件均因封
控政策停发。申请人一无奈只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向被申
请人一发送《关于出售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剩余 5%股权的函》及电子版,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一邮寄了书面盖章版的转让通知。至此,申请人一已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1 项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一发送了股权转让通知。
然而,被申请人一未能在《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第 1 项所约定的时间内与申请人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剩余 5%股权转让款,故其除了应当支付的剩余 5%的股权转让款以外,还应当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3 项的约定,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申请人一违约金。
4、《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34,172,109.97 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天音通信负担。
5、《财产保全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全结果:
(1)银行存款: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上海浦电路支行的账号 811****678,保全金额为 1,002,999.60。保全期限:2022-10-08 至 2023-10-07。协助单位为中信银行浦电路支行。
(2)银行存款: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的账号 121****702,保全金额为713,002.50。保全期限:2022-10-08 至 2023-10-07。协助单位为招商银行长宁支行。
(3)股权: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度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期限:2022-10-10 至 2025-10-09。协助单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两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做出裁决结果。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