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修订说明
1. 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不逐一列
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 条款仅涉及将“或”调整为“或者”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
后对照情况。
3. 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
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阿拉伯数字替换成大写中文数字、标点符
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益,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7]85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7]85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潍坊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6553L。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06206553L。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新 增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和 《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调整至第十三条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工程师、总经济师。 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原第九条与第一百二十条合并 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
及重点工作安排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
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
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
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在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人才、科技、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发展海洋 以市场为导向,以安全合规为基石,以技术创化工高新技术为主导,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新为引擎,打造全球化、安全、优质的产品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 服务全产业链,坚持绿色生产与可持续发展,
成长,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致力于成为化工科技与资源开发领域的创新
引领者。通过高效利用资源和持续的价值创
造,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成长,回报股东信赖,
贡献社会价值。
第三章 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独家发起人为山东海化集团有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限公司,成立时以其资产出资折为 30,000 万 42,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43%。公司经核准于 公司独家发起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2001 年 11 月 14 日按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向 于公司成立时以净资产出资折股30,000万股,
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其中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 占公司总股本的 71.43%。
司以现金认购 27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5,091,926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其中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 895,091,926 股,均为普通股。
司持有股份 361,048,878 股,占股本总额的
40.34%;社会公众持有股份 534,043,048 股,
占股本总额的 59.6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