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6-01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
及《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与中清先进 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石河子公司”)签订《工程总 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江苏院不再作为中清石河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 造项目(以下简称“新疆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已经签订的分包合同因总承 包单位身份的解除亦无法继续履行。故为有效控制风险,江苏院与设备供货商 商丘环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环京”)签订《机电 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同时与中清石河子公司和商丘环京签订《三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即将对商丘环京享有的全部未清偿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从权利)共计 9,853 万元转让给中清 石河子公司,用于抵销江苏院基于原总承包合同对中清石河子公司所负有的等 额债务。
2、本次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次临时会议和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能否 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院已与商丘环京签订《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 除协议》,与中清石河子公司及商丘环京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 述两份协议需待《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能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合同概述及进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院与中清石河子公司签订了《中清
先进电池制造 (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 1,003,000,000 元(壹拾亿零
叁佰万元整)。2026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院收到中清石河子公司送达
的《关于终止中清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函》的相关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2026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2026-004)。
二、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院已与中清石河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为有效控制项目实施风险,江苏院与商丘环京签订《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即江苏院解除与商丘环京签订的《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450,634,371.90 元)。同时江苏院与中清石河子公司和商丘环京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即将江苏院对商丘环京享有的全部未清偿债权共计98,530,000.00 元转让给中清石河子公司,用于抵销江苏院基于原总承包合同对中清石河子公司所负有的等额债务。
本次债权债务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均已签订尚待《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协议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议案》,其中《关于签订<三方债权债务
转让协议>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能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四、《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生
乙方:商丘环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负责人:黎晓红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签订了《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
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原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解除的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
原合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双方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条 原合同解除原因
双方确认,本次原合同解除的原因为:由于甲方不再作为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合同因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
第三条 设备与货物处理
1. 已交付设备:
无
2. 未交付设备:
乙方停止生产、采购及交付原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未交付设备。
对于乙方为履行原合同而专门采购的物料或制造的部件,由乙方自行处理
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
1.已支付款项: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含税金额共计:9,853 万元(大写: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
2.应结算款项:
双方确认,就原合同及本协议而言,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含税金额共计:9,853万元(大写: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
3.返还方式:以附件《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4.若前述附件《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未生效、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原有债务不得因此而免除。如发生前述情形的,乙方仍应在甲方通知还款的期限内向甲方全额履行债务,即全额支付 9,853 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免责
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双方承诺,互不就原合同的解除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对原合同及本解除协议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要求的除外),否则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与终结,取代双方之前就解除事宜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意见。原合同中其他独立存在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如与本协议不冲突,则继续有效。
4.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债权出让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生
乙方(债务方):商丘环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负责人:黎晓红
丙方(债权受让方):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一东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 2025 年 1 月 10 日双方签订的《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
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及另行签署的《机电专业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协议》,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 9,853 万元(大写: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
2.甲方与丙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甲丙双方于 2025
年 1 月 9 日签订的《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
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SHZDC-JSYJ-20250107-001)及另行签署的《<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甲方对丙方负有设备预付款债务 9,853 万元(大写: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
3.甲方自愿将其对乙方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丙方,以抵销其对丙方的等额债务,乙方知晓并同意。
4.甲方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将其对乙方的上述债权 9,853 万元(大写: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转让给丙方,以抵销甲方对丙方的等额债务,丙方及乙方同
意该项债权转让。
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原债权债务情况)
原债权人甲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原债务人乙方(商丘环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享有如下未清偿的债权:债权金额:¥_9,853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债权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争议或司法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二条 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
甲方同意,将其在本协议第一条项下所享有的对乙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从权利)依法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并同意抵销甲方基于《<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所欠丙方的等额债务。即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即作为对乙方享有上述债权的新债权人,同时甲方对丙方的等额债务即告清偿。
第三条 债务承担与确认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自本协议生效后,直接向丙方履行清偿义务。乙方承诺,其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的数额、真实性、合法性均无任何异议且将按照丙方的通知按时足额清偿该笔债务。
第四条 转让方式
甲方因向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债权,用于抵销其对丙方所负的等额债务,转让及抵销的金额均为¥9,853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叁万元整)。即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对丙方的该等额债务视为已清偿,丙方对甲方相应债权亦同时消灭,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该等额债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履行债务,每逾期一日,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向丙方支付逾期利息,若因此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还需全额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