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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5-038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 789 号金融大厦 15 层德展健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魏哲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1,058,146,25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6,615,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1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股份 521,530,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45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11,717,81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11,692,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482%。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 32,187,800 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有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547,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4%;反对 2,03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4%;弃权 5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21%;反对 2,03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3749%;弃权 5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29%。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414,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8%;反对 2,070,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弃权 661,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833%;反对 2,070,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6728%;弃权 661,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40%。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50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 2,07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弃权567,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7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68%;反对 2,07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7163%;弃权 567,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9%。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23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1%;反对 2,404,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弃权 5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87%;反对 2,404,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5210%;弃权 5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3%。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420,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 2,258,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弃权 46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345%;反对 2,258,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2759%;弃权 46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7%。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509,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8%;反对 2,06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弃权 56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57%;反对 2,06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6403%;弃权 569,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0%。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40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5%;反对 2,247,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4%;弃权 49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706%;反对 2,247,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1760%;弃权 49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34%。

    审议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常娜娜、尹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