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25-05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12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6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8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92 元/股
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创维数字”)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118 名激励对
象 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75%。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8 人,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92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9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公司实现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公司实现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公司实现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以上“营业收入”均指创维数字(000810.SZ)营业收入。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届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确定。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布局、行业发展态势、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公司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 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D
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考核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3、202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
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