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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8 深市 中水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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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中水渔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1-061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水渔业”)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7〕7 号)。该事项已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披露。针对证监会的处罚情况,公司进行了切实的整改。主要内容如下:

    1、事实描述

    “2014 年 11 月 27 日,中水渔业发布停牌公告,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2014 年 12 月 29 日,中水渔业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以 22,000 万元收购张福赐
持有的新阳洲 55%股权。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完成 55%股权交
割过户,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新阳洲 2014 年 12 月 30 日
股东会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董事会决议,宗文峰、张光华、邓荣
成、张福赐、张某庆任新阳洲董事会董事,其中宗文峰任新阳洲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福赐任新阳洲副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5 月,中水渔业先后向新阳洲派驻财务总监江某夫、总经理助理汤某兵、出纳、行政人员等工作人员。

    2015 年 3 月,中水渔业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新阳洲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进行审计。2015 年 4 月,中审亚太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新阳洲存在存货盘亏及应收账款回款缓慢等问题,并要求新阳洲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审计情况,新阳洲初步确认“2015 年第一季度存货账实差异58,765,445.75 元,代收回预付账款 15,358,617.89 元,无票的固定资产 7,805,758.00 元,无票的运输费用 2,469,400.00 元”,账实不符金额总计 84,399,221.64 元。中水渔业在编制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时,将上述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调整原因为“张福赐未能提供确认资料,暂时调整入其他”。同时,中水渔业在季报中将其他应收款增加的原因披露为“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 107.3%,主要是由于公司收购张福赐所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55%股权,该公司本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2015 年 4 月至 8 月,新阳洲对相关账务进行自查核实,并逐步
发现张福赐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经新阳洲对 2014 年度财务报表
初步调整还原后,2015 年 7 月 30 日,宗文峰、邓荣成、王小霞、中
审亚太合伙人李某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项
目负责人张某在中水渔业会议室开会讨论,并知悉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2 亿元。会后,国都证券张某将会议内容形成
了书面记录,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通过邮件发送至宗文峰、邓荣成和
王小霞。对于邮件附件中提及新阳洲对张福赐其他应收款情况,中水渔业没有提出异议,并采纳了国都证券提出的建议,即对新阳洲 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福赐以其获得分红冲减其他应收款金额。2015年 8 月 17 日,新阳洲时任总经理助理吴某秀将更新的新阳洲公司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通过邮件发送至王小霞、李某、张某等人。

    2015 年 8 月 21 日,张福赐在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
上签字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
款金额为 198,854,426.47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主要发生在 2014 年下半年。

    2015 年 8 月 28 日,中水渔业披露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
水渔业在编制 201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仍然延续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会计处理,即仅将 2015 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

    由于中审亚太与新阳洲未能对最终的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达成一致意见,中审亚太最终没有出具审计报告。2015 年 9 月,新阳洲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新阳洲2014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信出具了对新阳洲 2014 年度的审计报告,
在张福赐签字确认的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基础上,经
过审计调整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
应收款余额为 180,329,584.47 元。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于 2015 年10 月 16 日由中水渔业单独披露,上述其他应收款情况在中水渔业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也进行了披露。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张福赐偿还其他应收款 11,905,539.34 元。因此,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68,424,045.13 元。

    中水渔业不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知悉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2 亿元。2015 年 8 月 21 日,
吴某秀将四份《2014 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交给张福赐签字,并将确认书原件交给了新阳洲财务人员进行处理。在当时中水渔业已经向新阳洲派驻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出纳等多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中水渔业应当及时知悉签字情况。但在编制 201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中水渔业仅将 2015 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金额 84,399,221.64 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与根据大信审计报告以及《张福赐还款说明》测算的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168,424,045.13 元相比,相差 84,024,823.49 元。因此,中水渔业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 84,024,823.49 元,占中水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净资产 842,233,388.66 元的 9.97%。

    同时,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没有披露张福赐作为“期末
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也没有披露新阳洲当时已陷入困境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不利情形。

    2015 年 8 月 26 日,中水渔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摘要,签字的董事为吴湘峰、宗文峰、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同日,中水渔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签字的监事为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在《中水渔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为吴湘峰、宗文峰、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邓荣成、张光华、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
王小霞、陈明。

    中水渔业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小霞、陈明、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

  2、处罚情况:

  (1)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
    (2)对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3)对王小霞、陈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五万元;

    (4)对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
  3、整改措施:

    在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按时缴纳了罚款,公司已根据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及内部监管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吸取教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监管函

    (1)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
出具的《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46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6 年 4 月 13 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文件规定自 2015 年起,燃油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用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该文件精神,公司仍可获得每年度的燃油补贴(后改为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与原执行的燃油补贴规定相比,其补贴申报补助单价不可预计,企业不能依据上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准确地预计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金额。

    上述文件在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
出日(2016 年 4 月 27 日)期间下发,但公司在 2015 年年报中未充
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其估计燃油补贴金额准确性的影响,仍按照原政策预计燃油补贴 25,898,412.00 元,并将其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2016 年,公司对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按收付实现制进行
确认,同时按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燃油补贴进行追溯调整,
调整冲回 2015 年计提的燃油补贴 25,898,412.00 元。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 日以发布公告(《关于远洋渔业补助政策调整的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信息。

    2016 年年报显示,公司年报审计机构认为上述通知导致了补贴
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公司在编制 2016年度财务报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第 2.1 条规定。
    (2)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意见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相关人员、子公司相关负责人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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