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797 深市 中国武夷


首页 公告 中国武夷: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中国武夷: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0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6-00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约215,604,850.96元人民币、仲裁费用、保全费、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法律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仲裁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公司或申请人)因与南安市泛家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家建设或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6)榕仲受28号],案件审核通过并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南安市泛家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16日,中国武夷与泛家建设签订《南安市2018P18、2018P19号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共同出资10,000万元设立南安武夷泛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安武夷或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南安武夷时代天越”房地产项目。中国武夷持有南安武夷65%股份,泛家建设持有南安武夷35%股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项目开发资金优先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融资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借款年利率为10%;若一方未能按约定比例足额出资,另一方若同意代为垫付,垫付款项按年利率10%计收利息,且未出资方需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自2023年起,被申请人多次未能按《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中国武夷已依约为其垫付多笔款项。

  此外,《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时,若泛家建设无法按其股权比例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担保,则应由中国武夷代为提供,中国武夷有权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担保费。南安武夷分别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订的融资合同均由中国武夷提供全额担保。


  截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已无能力按35%股权比例向南安武夷履行股东借款出资义务,且在案涉已到期债务未予清偿的情况下,以口头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明确拒不履行后续出资义务。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所涉金额巨大,案涉项目运营已完全依赖中国武夷单方资金投入,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中国武夷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出资及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案涉全部借款应加速到期。综上,中国武夷将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主张:清偿全部代垫款并支付利息,给付担保费及对应利息、股东代垫款资金占用费,同时要求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维权支出。

  (三)仲裁请求

    1.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代 垫 款 本 金
54,356,669.60元、利息5,539,778.82元、逾期利息3,718,912.23元(以各笔代垫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自各
笔 代 垫 款 到 期 日 起 算 , 暂 计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为
3,718,912.23元,实际应计算至代垫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到期的代垫款本金18,253,235.00元及利息1,763,202.95元(以各笔代垫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10%/年计算,自各笔代垫款实际出借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为1,763,202.95元,实际应计算至代垫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3.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代 垫 款 本 金
116,550,000.00 元 、 利 息 2,991,784.15 元 、 逾 期 利 息
4,147,715.07元(以各笔代垫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自各笔代垫款到期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
为4,147,715.07元,实际应计算至代垫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4.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持有的南安武夷泛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3项
仲 裁 请 求 项 下 的 代 垫 款 本 金 116,550,000.00 元 、 利 息
2,991,784.15元、逾期利息范围内,以及第8项仲裁请求项下律师费损失4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1,954,066.67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兴业信托项目担保费2,130,923.96元、逾期利息205,807.46元(以各笔担保费为基数,按LPR利率3.45%/年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为205,807.46元,实际应计算至担保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厦门信托项目担保费3,524,803.19元、逾期利息57,951.86元(以各笔担保费为基数,按LPR利率3.00%/年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为57,951.86元,实际应计算至担保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8.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赔 偿 律 师 费 损 失
410,000.00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保险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中国武夷与泛家建设股权纠纷案)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98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土地侵害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22,450.59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3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法律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仲裁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榕仲受28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