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华神科技 证券代码:00079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2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12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12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3
(四)结论性意见......13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4
(一)备查文件......14
(二)咨询方式......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华神科技:指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成
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神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华神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神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神科技本次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
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神科技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
根据华神科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予限制性股 授予日公司股
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杨苹 董事 30 2.09% 0.05%
王铎学 董事 100 6.95% 0.16%
孙继林 常务副总裁 30 2.09% 0.05%
李俊 财务总监 30 2.09% 0.05%
刁海雷 董事会秘书 12 0.83%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 136 人) 954 66.34% 1.5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41 人) 1,156 80.39% 1.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0 元/股。
(四)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