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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北新建材: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1-07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工作需要,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立董事杨艳军女士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非独立董事裴鸿雁女士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均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日。离任后,杨艳军女士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职务,裴鸿雁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杨艳军女士、裴鸿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杨艳军女士、裴鸿雁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管控等方面提出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及董事会向杨艳军女士、裴鸿雁女士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尹自波先生、贾同春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方能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尹自波先生、贾同春先生获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该 事 项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尹自波先生简历

    尹自波,男,1968 年 12 月生。尹先生自 2013 年 11 月至今任宁夏建
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材)董事长,自 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宁夏建材董事、总裁,自 2005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宁夏建
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自 2001 年 3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宁夏
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宁夏赛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1999 年 1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宁夏赛马水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自 1995 年 3 月至 1999 年 11 月历任宁夏水泥
厂矿山分厂副厂长、厂长、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厂长、总经理助理兼企管部部长。尹先生曾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称号。尹先生于 1990 年 7 月获武汉理工大学硅酸盐工程学士学位,于 2003 年 7 月获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一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非独立董事贾同春先生简历

    贾同春先生,1960 年 2 月生,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2020 年至今任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 年至 2020 年任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1992年起兼任泰安市泰山玻纤总经理;1987 年至 1999 年在泰安市建材局工作,历任技术科长、建材局副局长;1981 年在新汶水泥厂参加工作,历任技术员、技术科长;


    贾同春先生曾担任泰安市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贾同春先生荣获“泰安市第六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第五届优秀科技工作者”“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百佳人物”“山东省质量先进个人”,“全国建材系统优秀企业家”“2011 年度市长质量奖”、“2014 年度泰安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等荣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自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 86,072,9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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