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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3 深市 漳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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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漳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3-05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下属公司漳发生态科技(云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芗城支行)与兴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0000014948737012,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专户
余额 521.3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云霄公司漳州市云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云霄公司和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云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云霄公司和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炎辉、刘锐可以随时到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泉州银行芗城支行按月(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泉州银行芗城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泉州银行芗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云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云霄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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