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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3 深市 漳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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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签署南靖县船场溪荆西右岸片区土地(S3地块)一级开发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10-29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0—036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南靖县船场溪荆西右岸片区土地(S3 地块)
    一级开发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10 月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0 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南靖县船场溪荆西右岸片区土地(S3
    地块)一级开发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根据合作协议书内容,公
    司将与南靖县人民政府、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作
    对南靖县船场溪荆西右岸片区土地(S3 地块)进行成片开发。
    一、风险提示
    (一)协议的生效条件和履行期限。
    1. 协议的生效时间:经协议各方签章及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2. 协议的履行期限: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在2011年12
    月31日之前完成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项目地块的出让工作。
    (二)本项目的收益采用保底收益加净收益分成的的方式计
    算回报,协议合作的一方为当地政府,若政府不按期支付保底收
    益,公司的收益情况将受影响。(三)由于土地出让市场受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因此本项
    目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根据协议约定,项目的开发周期为一年左右,即不超过2011
    年底,公司按季度收取保底收益,待项目地块出让后,公司与其
    他协议方根据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按比例分成(具体内容见第三
    节:合同的主要内容)获取投资收益。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合作协议签约方基本情况:
    协议签约的其他主体分别为南靖县人民政府和南靖县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 南靖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
    2. 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金川
    注册资本: 壹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 册 地: 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126 号
    经营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房地产开发
    (二)公司与南靖县人民政府、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亦无发生购销金
    额。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土地出让金收入来支付公司投入的开发成本及投资收益,具有
    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开发范围
    南靖县船场溪荆西右岸片区土地S3 地块以及配套建设用
    地,开发总面积约为200 亩,地块基本情况为:
    1. S3 地块位于船场溪荆西右岸、山梅公路以北,总面积
    为135.22 亩;
    2. 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与S3 地块相邻的船场溪荆西右岸防
    洪排涝工程、拦河坝工程、道路工程及景观工程,给排水管网工
    程,总面积约65 亩。
    (二)合作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将成立项目公司,参与本项目的一
    级开发,并就项目的合作分工约定如下:
    (1)在本项目开发完成后,南靖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项目地
    块的出让工作;
    (2)公司和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项目开发工
    作的实施方,其中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开
    发工作,公司则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凭据,提供本项
    目开发所需的资金。
    2.项目开发成本
    根据协议约定,项目地块的开发成本每亩不高于75 万元,即本项目的开发资金控制在10,142 万元以内,若实际开发资金
    高于上述额度,则南靖县人民政府、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负责所有超额部分的支付并按时完成拆迁,超额部分不计
    入本项目开发成本。
    3.项目开发周期
    本项目整理开发的周期为2011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并
    由南靖县人民政府负责于2011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地块的出
    让工作。
    4.项目回报方式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本项目的投资收益采用保底收益加净
    收益分成的方式。
    (1)项目的开发资金按年12%计算保底收益,由南靖县人
    民政府或南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每季度末向公司
    支付上述保底收益。
    (2)项目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公司已投入的
    开发资金、应计的保底收益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
    如下约定分成:
    ①若地块出让成交价不高于每亩170 万元,则土地出让
    净收益南靖县人民政府和本公司按8:2 比例分成;
    ②若高于每亩170 万元,则除按上述①款分成外,超出
    部分南靖县人民政府和本公司按9:1 比例分成。
    5.项目地块出让S3 地块出让时,若公司竞得该地块,公司将以投入的开
    发资金和应收未收的投资收益转为地价款;若非由公司竞得该地
    块,南靖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到达其财政专户之日起30 日
    内将公司实际投入的开发资金及协议约定的应得投资收益支付
    给公司。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外,南靖县人民政府还承诺在本
    项目开发完成达到可出让条件时,优先出让该地块,且出让的面
    积不低于135.22 亩。
    (四)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外,若最终出让的面积少于本协
    议约定的出让面积,南靖县人民政府同意按出让面积不低于130
    亩计算,若高于130 亩,按实际出让面积计算。
    四、合作资金来源
    本次合作投入的资金由公司自筹。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合作项目采用保底收益加净收益分成的方式,在
    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司的年总投资收益率在12%以上,投资回报
    相对较高且风险较小,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
    履行该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六、后续安排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后的30 日内出资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在项目公司未成立之前,由
    公司代为履行本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公司继承并
    履行本协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南靖县船场溪荆西右岸片区土地(S3 地块)一级开发
    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