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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2 深市 湖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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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5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1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条款能否付诸实施、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保密条款规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后续启动对青海某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尚需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的交易模式、定价、支付方式等条款,需由各方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合作概述

  1、2023 年 08 月 10 日,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意向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青海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为项目主体)、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已取得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全权委托,负责项目公司股权交易)、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为EPC总承包商)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湖南安装公司向公司提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开具、以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 35,712 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一”)后,同意公司向湖南安装公司支付合作意向金 35,712 万元锁定青海某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 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 2023-037、2023-039 公告。

  2、因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同时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的EPC方。为推进青海项目建设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07 月 11 日,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
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根据《补充协
议一》相关条款约定,2024 年 07 月 30 日,深圳建融新能源向公司提交了由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开具的、以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
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 35,712 万元,有效期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止,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二”),受托方增补支付 6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原《合作协议》约定的 950 万元变更为 1,550 万元。《补充协议一》正式生效后,公司退还湖南安装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一。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 2024-036、2024-037、2024-039 公告。

  3、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项目公司、项
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依据《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03月31日,受托方增补支付 540 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 1,550 万元变更为2,090 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 2024-052、2024-053 公告。

  4、因《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履约保函二即将到期,为继续推进青海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合作各方友好协商,拟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依据《补充协议三》相关条款约定,深
圳建融新能源承诺于 2025 年 03 月 31 日前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受托方在《补充协议三》生效后,于 2025 年 06 月 30 日前向公司
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 940 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将由 2,090 万元变更为 3,030
万元。

  5、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信息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
                包工程;光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公司

  1、基本信息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

                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碳减排、

                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项目公司是青海项目前期筹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唯一法律实体,拥有青海项目资产所有权和一切权益。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受托方

  1、基本信息

                一般事项:节能管理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运
                行效能评估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
                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
                研发;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陆
  经营范围

                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制造;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
                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已取得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全权委托,负责项目公司股权交易。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