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上市公司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拟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相关管理制度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进行对应修改或删除。
3、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股东临时提案权”“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内部审计”等内容。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则的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全文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1 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或删除章节、条文,修订后制度的章节、条文号按新顺序整体重新排
序,如条文中引用本制度其他条文编号自动一并修改。
若仅因上述原因修改内容,不再下列单独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2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
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4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因公司被并购接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因公司被并购接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公司员工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
公司员工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该员工前一年年薪
员,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该员工前一 总和乘以与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剩余年数
年年薪总和乘以与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剩 乘积或绍兴市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其
余年数乘积或绍兴市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 为公司服务年数乘积的经济补偿。
乘以其为公司服务年数乘积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6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7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9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