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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3 深市 恒逸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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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3

恒逸石化: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11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采用现场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
2021 年 11 月 12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6,420,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514,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05,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48,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 1,444,066,8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3%;

    反对 2,347,33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3%;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3,595,31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

    反对 2,347,33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竺艳、王淳莹;

    3. 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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