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2 证券简称:正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修订前 修订后
目录内容 目录内容与正文内容同步修改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监事” 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外、删去全文“监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行为、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易所上市交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