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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2-11-19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2—9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发行人声明

    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五、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九次会议、二〇二二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取得厦门市国资委授权单位国贸控股批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国贸控股在内的不超过35 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除国贸控股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国贸控股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国贸控股认购数量不少于以下最低认购数量(含本数):最低认购数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可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20%。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国贸控股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国贸控股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169,373,512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亦将作出相应调整。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0,879.69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RFID 电子标签新建项目                    37,202.85          32,011.64

  2  信息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739.36          4,479.11

  3  新能源车经营网点建设项目                  3,000.00          3,000.00

  4  4S 店升级改造项目                          3,257.17          3,257.17

  5  集团数字化升级项目                        5,000.00          4,000.00

  6  收购福州雷萨少数股权项目                  3,000.00          3,000.00

  7  补充流动资金                              21,131.77        21,131.77

                  合计                            77,331.15        70,879.69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六、国贸控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或国贸控股对限售期另有承诺的,依其规定或承诺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
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国贸控股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本
数)特定投资者。其中,国贸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为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在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国贸控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2.95%,已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贸控股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可能发生变化。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贸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不低于37.66%且不高于 56.12%,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可能导致国贸控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贸控股就相关股份限售期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有所上升:

    (1)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且

    (2)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有所上升,导致本公司最近 12 个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上升超过 2%,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

    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若公司控股股东国贸控股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国贸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九、本次发行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情形。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等内容,详情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十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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