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676 深市 智度股份


首页 公告 ST思达:关于公司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

ST思达:关于公司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12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ST思达           公告编号:2013-04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及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郑州都
市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郑州市高新城组团的总体规划,科学大道沿线需整体改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2 年 11 月 17 日公告)。

    根据上述规划,我公司位于重阳街、瑞达路交叉口西南角及金梭路西、科学大道
南的国有土地属于改造范围。公司已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收购
合同(一)》、《国有土地收购合同(二)》,主要内容如下: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
本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一)》、《国有土地收购合同(二)》收购本公司位于
重阳街、瑞达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郑国用(2002)字第 0671
号,面积 6286.58 平方米;收购本公司位于金梭路西、科学大道南的土地使用权:土
地使用证号:郑国用(2005)第 0552 号,面积 4916.21 平方米。

    2013 年 1 月 10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所属土地收购的
议案。该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本次土地出售并无构成关联交易,并无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象介绍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能是建立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
供应机制,调控土地供应市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经政
府批准和国土地资源部门的委托,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实施征用、收回、
收购、置换并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土地收购储备任务;落实市政府关于土地开发整
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复垦整理项目,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供新的耕地资源。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
    1、公司东厂办公区域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阳街、瑞达路交叉口西
南角。该土地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6286.58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
为郑国用(2002)字第 0671 号。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实施拆迁的土地及房
屋原值:1348.02 万元,净值 824.98 万元。

    根据郑州豫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郑州)豫华(2012)
(估)字第 156 号},本次收回的郑国用(2002)字第 0671 号土地整体面积为 15531.25
平方米:评估每平方米价值 546 元/㎡。本次收购土地范围和界址点坐标依据《国有
土地收购合同(一)》附件 1,涉及土地面积为:6286.58 平方米,评估价为 343.25
万元。

    根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豫郑正达评
字(2012) 062031F 号},该土地涉及地上房产整体面积为 11731.22 平方米,(本次
拆迁涉及科学大道 67 号 3 幢 1-2 层:面积 1785.16 平方米;评估价 1135.64 元/㎡、
科学大道 67 号 4 幢 1 层:面积 167.39 平方米;评估价 1490.53 元/㎡、科学大道 67
号 5 幢 1-6 层平方米;评估价 984.04 元/㎡。)本次拆除房产涉及面积依据《国有土
地收购合同(一)》附件 1,涉及房产面积为 7133.55 平方米 ,评估价为 737.51 万元。

    2、公司西厂生产区域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西、科学大道南。
该土地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4916.25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郑国
用(2005)第 0552 号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实施拆迁的土地及房屋原值:
997 万元,净值 707.60 万元。

    根据郑州豫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郑州)豫华(2012)
    (估)字第 166 号},本次收回的郑国用(2005)第 0552 号土地整体面积为
14816.44 平方米,评估每平方米价值 265.48 元/㎡。本次收购土地范围和界址点坐
标依据《国有土地收购合同(二)》附件 1,涉及土地面积为:4916.25 平方米 ,评
估价为 256.48 万元。
    根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豫郑正达评
字(2012)062030F 号},该地上房产整体面积为 19450.06 平方米,评估价每平方米
价值 1155.24 元/㎡。本次拆除房产涉及面积依据《国有土地收购合同(二)》附件 1,
涉及房产面积为 5613.05 平方米 ,评估价为 648.44 万元。

四、土地使用权收购标准


    根据《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郑政〔2011〕32号),本次回收土地补偿
标准如下:


(一)重阳街、瑞达路交叉口西南角:土地使用证号为郑国用(2002)字第0671号,
面积6286.58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


1、土地与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收购时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评估及地上具有合法产权建筑物现
值的评估价之和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评估价 343.25            万元,地上建筑物评估价
737.51       万元,补偿费共计    1080.76      万元)。


2、搬迁补助费


   根据具有合法产权的地上建筑物面积,按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
助费,共计     14.27    万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格的 4%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
补助费,共计 43.23         万元。


    以上补偿费总额共计人民币        1138.26       万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壹佰叁
拾捌万贰仟陆佰元整     )。


4、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字生效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期补偿费人民币 910.608 万元;

    (2)自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完本合同项下土地、房产注销登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支付二期补偿费人民币 113.826 万元;

    (3)自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将土地交付甲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三期补偿费人民币 113.826 万元;

(二) 金梭路西、科学大道南:土地使用证号:郑国用(2005)第 0552 号,面积 4916.25
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


1、土地与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收购时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评估及地上具有合法产权建筑物现
值的评估价之和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评估价 265.48            万元,地上建筑物评估价
648.44       万元,补偿费共计    913.92       万元)。


2、搬迁补助费


   根据具有合法产权的地上建筑物面积,按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
助费,共计     11.226   万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格的 4%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
补助费,共计 36.557       万元。


    以上补偿费总额共计人民币       961.703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陆拾壹万
柒仟零叁拾元整 )。


4、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字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期补偿费人民币 480.851        万元;
(2)自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完本合同项下土地、房产注销登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支付二期补偿费人民币 288.511       万元;
(3)自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将土地交付甲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三
期补偿费人民币 192.341 万元;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有偿回收公司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公司减轻债务负担,其回收价格根据《郑州
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郑政〔2011〕32 号)相关规定,回收价格公平、合理,
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收储完成,对公司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所获得的补偿款是位于郑州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阳街、瑞达路交叉口西南角及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
梭路西、科学大道南的土地及房产,金额 2099.963 万元,扣除资产的账面净值
1532.589 万元,估计增加 2013 年税后净利润 567.374 万元。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根据拆迁的具体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 1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