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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1-01-11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武汉塑料”
  股票代码:“0665”
  公司名称: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7号
  配股分销商: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配股比例:以1996年年末总股本5009.33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即以现有总股本6011.196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2.5股。
  配售价格:人民币9元。
  一、绪言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公司1997年9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配股的决议内容而制 定。本说明书所披露的配股方案已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8)4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32号文批 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说明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203栋
  2.发行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彦
    电话:(027)5790010
    传真:(027)5795900   5769057
    联系人:詹大虎
  3.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国际信托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电话:(0755)5590102
    传真:(0755)5564179
    联系人:陈华明、王小刚
  4.分销商: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871—873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超
    电话:(027)2422870
    联系人:夏铮
  5.股份登记机构:深圳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6.律师事务所:武汉正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武汉市青年路66—5号招银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纪诚信
    电话:(027)5791895
    经办律师:纪诚信、方芳
  7.会计师事务所:武汉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武汉江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夏方林
    电话:(027)2825674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玉华、肖桂珠、文运开、薛薇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每股配售价:9元
  2.股东配股比例及配股总数:以1996年年末总股本5009.33万股为 基数,每10股配3股。以现有总股本6011.196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2.5 股, 可配售股份总额为1502.799万股。
  国家股股东可获配460.314万股,国家股股东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法人股股东可获配630.405万股,法人股股东已承诺认购48万股,放弃认购429.405万股;社会公众股东可获配412.08万股。故此次配股实际 配售股数为1073.394万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此次配股若实际配售股份获全额认购,理论上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0.546万元,扣除本次配股的承销费及有关费用后,预计可募集资金9478万元。由于二家法人股东未回函承诺认购本次配股,其应配股份为153万股,公司保留其配股权至配股缴款截止日,承销商对该 部分配股不包销,因此实际可能筹资额为8283.564万元,扣除本次配股的承销费及有关费用后,实际筹资额约为8108万元。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5.发起人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1841.256万股,占30.63%,已书面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应配股份460.314万股,另一发起人股东武汉塑料工业联合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8万股, 占0.08%,已书面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配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武汉国兴投资咨询公司,持有659.28万股,占10.97%,武汉市 工业合作联社持有657.54万股,占10.94%,分别承诺放弃配股;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持有600万股,占9.98%,未回函表明是否认购本次配股 ,本公司将其配股权保留至本次配股缴款截止日,逾期未认购视同自动放弃。其他法人股东中,湖北省投资公司承诺全额认配15万股,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承诺全额认购30万股,武汉建设投资公司承诺全额认配3万股;香港永新专利有限公司未回函表明是 否认购本次配股,本公司将其配股权保留至本次配股缴款截止日,逾期未认购视同自动放弃; 其余法人股东分别承诺放弃配股。
  6.配售前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
  若本次配股获全额认购,本次配股前后本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数量单位:万股    每股面值:1元
  股份类别      配股前  比例(%)  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1846.056   30.71   460.314   2306.37   32.56
  国家股        1841.256   30.63   460.314   2301.57   32.49
  法人股           4.8      0.08     0          4.8     0.07
2.社会法人股    2516.82    41.87   201       2717.82   38.36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4362.876   72.58   661.314   5024.19   70.92
  二、已流通股份
   社会公众股  1648.32    27.42   412.08    2060.4    29.08
    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2.28     0.04     0.57       2.85    0.04
已流通股份合计  1648.32    27.42   412.08    2060.4    29.08
 三、股份总数  6011.196   100    1073.394   7084.59  1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办法
  1.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1998年5月6日起至1998年5月19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 自动放弃。
  2.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东可以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 武汉塑料A股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
  (2)国家股、法人股股东及高管股在认购期间内到公司本部办理缴 款手续。
  3.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8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武汉塑料”A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5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简称“武塑A1配”,代码“8665”,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派发,认购配股价格为9元。
  在配股缴款期内,“武汉塑料”持有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不多于规定数量的配股股份,可多次申报认购,逾期未缴款者,视为放弃配股认购权。若股东在1998年5月4日至5月19日办理了“武汉塑料”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 股。
  (2)国家股、法人股及高管股股东缴款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
  4.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
  本次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负责包销,本次国家股、法人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负责代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本次获配股票的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日于配股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家就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本次国家股、 法人股股东认购的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的处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一)本次公司增资配股,扣除配股有关费用后,理论上预计可募集资金9478万元人民币,由于两家法人股东未回函承诺是否认购本次配股,承销商对该部分配股不包销,因此,实际可能筹集资金约8108万股, 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该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年产富康轿车车门防水衬垫15万辆份,塑料保险杠粒料500吨,PE电缆料1000吨。并为公司汽车塑料产品提供检测 服务。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980万元,流动资金793万元。公司将投入2980万元用于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足部门及流动资金通过贷款解决。该项目将为公司年增销售收入4075万元,利润总额790万元。投资回收期6.55年(含15个月建设期)。该项目已经武汉市经委以武经[1996]315 号文批准。
  本次配股资金将按以上项目顺序投入,不足部门将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自筹方式解决。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前次募股于1992年进行,共募集资金1980万元。公司严格按照前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该笔资金。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五个方面:1投资610万元用于神龙轿车塑料油箱项目,该项目已于1995年12月竣工,1996年11月开始向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供货。2 投资680万元组建阳光汽车出租公司,营运车辆达40辆,已于1994年12 月收回全部投资。到1997年10月底止,累计创造利润280万元。3投资400万元用于本公司高科技工业园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已于1994年底竣工 ,该房地产已被全部租用,年租金为120万元。4投资上海金山石化30万元,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塑料原材料提供了保证。5剩余资金作为 技改项目10米折径大棚膜的流动资金,该项目已于1993年5月投产,年 均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元,新增利润80万元。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配股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 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对于本公司主要业务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而言,如果原材料供货不及时,生产会受影响。此外,产品结构调整和新产品开发会对原材料的选用提出新的要求,而国产原材料的性能、牌号在近期会对这方面的发展产生限制。
  (2)行业风险
  本公司主营行业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新兴的发展行业,然而,目前同行业厂家实力在增强、 同业之间的竞争会加剧。我国入关后, 还将面临国际同行竞争的风险。
  (3)市场风险
  本公司虽然产品品种繁多,但目前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间的竞争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