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28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现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 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
体改[1993]132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 体改〔1993〕132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 取 得营业 执照,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
91350000158164259X。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年9月6 日经福建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6 日经福
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6)11 号”文批 建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6〕11 号”文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其中 89 万股配售给公司职工),于 1950 万股(其中 89 万股配售给公司职工),
199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1996年1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和发行方式分别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发字(1996)345 号”“证监发字(1996)346
号”文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增加第九条内容,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
应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永安林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总公司、永安市林产化工厂及三 业(集团)总公司、永安市林产化工厂及三明市林业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468 明市林业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万股、714 万股及 200 万股。福建省永安林 2,468 万股、714 万股及 200 万股。福建省永
业(集团)总公司以资产方式于 1993 年 10 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资产方式于 1993
月出资,永安市林产化工厂以资产方式于 年 10 月出资,永安市林产化工厂以资产方式
1993 年 10 月出资,三明市林业总公司以现 于 1993 年 10 月出资,三明市林业总公司以
金方式于 1993 年 10 月出资。 现金方式于 1993 年 10 月出资。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3,030,000 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668.3929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3,668.392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议。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