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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2

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关于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前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21)第351A014338号],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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