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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长春高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4月9日14: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544,19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2,372,50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2,171,69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2 人,代表股份 122,999,38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76,913,6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2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68 人,代表股份 46,085,77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46,286,331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00,560 股,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 46,085,771 股,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9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7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16%;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弃权73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4,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39%;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0%;弃权73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2%。
    表决结果: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122,13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35%;反对1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9%;弃权73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17,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25%;反对1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3%;弃权73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2%。
    表决结果:通过。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38,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04%;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6%;弃权731,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25,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09%;反对1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8%;弃权731,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13%。
    表决结果: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40,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17%;反对1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7%;弃权73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27,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44%;反对1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5%;弃权73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0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1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1%;反对1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弃权724,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00,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69%;反对16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1%;弃权724,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5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38,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04%;反对135,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弃权724,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25,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08%;反对13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2%;弃权724,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59%。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74,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94%;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0%;弃权723,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1,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80%;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0%;弃权723,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77,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15%;反对9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2%;弃权723,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4,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34%;反对9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2%;弃权723,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3%。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175,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05%;反对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0%;弃权723,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62,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08%;反对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2%;弃权723,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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