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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57 深市 中钨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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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中钨高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4-6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3 号五矿广场 A 座
619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775,360,60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5.486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97,378,114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212,812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89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8,147,791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9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7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26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9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5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9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26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5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 9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26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5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 9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355,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142,6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26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5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 9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697,212,812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340,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871%;
反对 1,791,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29%;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340,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871%;反对 1,791,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929%;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697,212,812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351,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7%;
反对 1,791,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2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351,7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7%;反对 1,791,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92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 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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