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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0-16

金岭矿业: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已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第三章 股 份......-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2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

  第一节 股东......- 4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8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

  第一节 董事...... - 17 -

  第二节 董事会...... - 20 -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 24 -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
第八章 监事会...... - 26 -

  第一节 监事...... - 26 -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8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9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2 -

  第一节 通知...... - 32 -

  第二节 公告...... - 32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5 -
第十三章 附则...... - 3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淄博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淄体改字[1989]第 7 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164100307E。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八九年四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 万股,经历次扩股、送股后,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500 万股,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Shandong Jinling Min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邮政编码:2550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5,340,23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
要求,健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铁矿开采、铁精粉、铜
精粉、钴精粉的生产、销售;许可范围内发电业务;机械设备及备件制造与销售;普通货运;住宿、餐饮服务;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5,340,23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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