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9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第
二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张旺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494,495,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121%。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486,659,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1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7,836,1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8,877,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9%;反对 5,346,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3%;弃权 2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本议案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3,838,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 2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本议案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8,877,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9%;反对 5,346,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3%;弃权 2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本议案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3,838,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3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 2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本议案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五)《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得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出席会议股东
同意票数
序号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所持有表决股份 是否当选
(股)
总数的比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贾晋平 493,827,740 99.8650% 是
2 选举非独立董事管学斌 493,827,740 99.8650% 是
3 选举非独立董事孙国强 493,827,740 99.8650% 是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序号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股) 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比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贾晋平 7,168,636 91.4812%
2 选举非独立董事管学斌 7,168,636 91.4812%
3 选举非独立董事孙国强 7,168,636 91.48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媛、刘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