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6-00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二)
3.涉案金额:4250 万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 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一: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晶惠
被告四:李双
被告五:赵飞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于 2023 年 1 月以金融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对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应偿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 4250 万元承担退款责任,并支付滞纳金直到全部退款为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判令公司对承兑汇票票款本金其中的 17500000 元向华兴银行承担退款责任,并支付滞纳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华兴银行、公司均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依法上诉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
三、裁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江门中院作出的《民事裁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江门中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担保提货模式)》的内容既包括公司和晶惠公司之间的包括买卖合同关系、也包
括华兴银行和公司的合同关系等诸多合同关系,上述各种合同关系之间彼此独立、可分,互不影响,《合作协议(担保提货模式)》系混合合同、无名合同。因此,因涉案《合作协议(担保提货模式)》而引发的本案纠纷,系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仅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第十七条的约定,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享有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公司的权利、承担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公司的义务,故东成公司系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原审法院未通知东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并导致公司(东成公司)履行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项下交货义务等基本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依约履行,若有,则履行情况如何等)未能查清。
综上,裁定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 0703 民初 1244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华兴银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67450 元予以退还;
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6800 元予以退还。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 2 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153.78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4%。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需进行重新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尚不能明确。就该案件涉及金额,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在 2023 年度财务报告中全额计提了 4250 万元的坏账准备。后公司参照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及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中调减了晶惠公司应收账款 2125万元,同时相应调减了计提的坏账准备,即针对该案件公司目前是全额计提 2125 万元的坏账准备。
另,公司正在积极准备重审应诉工作,争取维护公司的最大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 07 民终 7059 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