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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联: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ST新联: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ST 新联        公告编号:2024-007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置业”)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将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起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被告一: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西宁童梦乐园于 2019 年 7 月与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银团(以下合称“贷款人”)签署《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贷款人向西宁童梦乐园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3.85 亿元。由于西宁童梦乐园和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就贷款偿还存在争议,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西宁童梦乐园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

  (三)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与西宁童梦乐园签订的《新华联童梦乐
园(一期)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请求判令西宁童梦乐园立即向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1,190,438,75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请求判令西宁童梦乐园立即向国开行青海省分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11,904,387.5 元;请求判令西宁童梦乐园立即向国开行青海省分行支付违反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约定的违约金共计 11,904,387.5 元;请求判令西宁童梦乐园立即向国开行青海省分行支付清偿本息的代理行代理费暂计 200,000 元;请求判令西宁童梦乐园承担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0 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对相关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确认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西宁新华联置业在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303.9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41%。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上述诉讼所涉及的债务主债务人西宁童梦乐园已经从上市公司体系剥离并置入信托,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而原告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作为债权人已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此前披露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已为该笔债务预留了偿债资源,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可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从公司获得债务清偿。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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