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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5 深市 奥园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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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9

*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3-09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信达资产系列案件的 11 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
涉及金额合计约 23.61 亿元,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时预估的诉讼金额 23.56 亿元不存在重大差异。

    2、截至本公告日,信达资产系列案件均未开庭。

    3、对于信达资产系列案件,基于审慎性原则,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约 14.77 亿元。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 冀 96 民初 2 号

  2、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 1: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被告 2: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3:田汉、被告 4:李莉、被告 5:保定市雄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6: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7: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 8: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 9: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3、案件背景情况

  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指出:


  2020 年 4 月 27 日,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以下简称“保定银行”)
与被告 1 签订了《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被告 1 向原告借款 3 亿元,用于投资“京汉云海间”项目一期开发建设。根据主合同及借款借据显示,借款期限共 12 个月。保定银行依约向被告 1 发放了贷款。
  2020 年 4 月 27 日,保定银行与被告 5 签订了《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 5 为《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相应担保;保定银行与
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为《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 年 8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 2、被告 6、被告 7 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
团有限公司共同纾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
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签订补充协议,
就包括本案所涉及债权在内的 11 户债权的收购、拟展开重组等进行约定,并约定被告 2(含其指定方)在未满足重组生效条件前向原告支付债务整合补偿金,针
对原告已收购但未重组的债权在 2021 年 8 月 21 日前、2023 年 1 月 31 日前、2023
年 8 月 21 日前偿还本金的比例不低于 10%、10%、80%,无抵押担保的债权以外
的其它债权在 2021 年 8 月 21 日前、2023 年 1 月 31 日前、2023 年 8 月 21 日前
偿还本金的比例不低于 30%、30%、60%(上述偿还本金均为原告收购该户债权而支付的收购价款);若被告 2(含其指定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支付)原告任何一期债务整合补偿金、收购价款或违反协议横其他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原告有权选择对未重组各标的债权按原债权协议恢复利息计收(自收购之日起),并要求被告 2 等交易对应立即向原告清偿全部未偿还债权、收购后的利息(扣除已支付债务整合补偿金)、违约金;对未重组各标的债权进行司法追偿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

  被告 1 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起未按期偿还《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
借款利息,构成违约。2021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保定银行签订《债权收购协议》,
原告依约支付了收购款。针对上述债权转让,保定银行与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被告 4、被告 5 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2021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 6、
被告 7、被告 8、被告 9 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四被告为被告 1 在主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 年 1 月 31 日,因被告 2(含其指定方)未按期《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
议约定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本金,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关于违约条款约定,选择对未重组各标的债权,按原债权协议恢复利息计收(自收购之日起),并要求被告 2 等交易对手应立即向信达清偿全部未偿还标的债权、收购后的利息(扣除已支付债务整合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对未重组各标的债权进行司法追偿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根据《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保定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7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 42,848,971.68 元,及截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相关权益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债权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暂共计 312,848,971.68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被告 7、被告
8、被告 9 对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5 名下位于保定市阎庄乡北阎庄村西侧一宗73643.34 平方米的商务金融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19)保定市清苑区不动产权第 0000474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

  (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的案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2022 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 147,665.76 万元。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信达资产系列案件共 11 个诉状,案件均未开庭,诉讼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具体影响及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部分案件中信达资产的诉讼请求,公司可能存在新增债务的风险,具体责任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信达资产系列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中已有 9 个案件可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涉及被执行金额合计约 2,353 万元,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执行司法文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公司最终为信达资产案件、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8.1 条、第 9.8.2 条规定情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度经
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2022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2022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8.1 条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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