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12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74 人,代表股份 1,820,255,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9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1,259,635,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068%。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 人,代表股份 560,619,52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8.784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0 人,代表股份 104,242,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9 人,代表股份 104,212,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1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程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5,740,285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797,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501%。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饶怡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5,616,04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6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73,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309%。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王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5,636,396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7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93,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04%。表决结果为“当选”。
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董事完成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选举贾飒飒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6,673,545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04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30,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453%。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谢咏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6,288,636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345,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1%。表决结果为“当选”。
上述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复梁、向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