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587 深市 *ST金洲


首页 公告 金叶珠宝: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金叶珠宝: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2-15

合同编号:
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月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资产委托人指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金叶珠宝股票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仍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象特定自有风险等,从而可能对计划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该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投资者认可,该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无关,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五)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签章日期: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5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追加和非交易过户......8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8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9
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4
十六、越权交易处理......27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9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3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5
二十、报告义务......36
二十一、风险揭示......38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1
二十三、违约责任......44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44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5
二十六、保密义务......46
二十七、通知与送达......46
二十八、其他事项......4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博时资本创利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指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一)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一)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二)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或称为优先级下同)、和劣后级份额(或称为劣后级下同)。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劣后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
    (二十三)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预期收益
    (二十四)劣后级份额收益: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包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二十五)合同生效日/本计划成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
    (二十六)核算日:指本合同终止日。
    (二十七)分配日:指本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
    (二十八)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九)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三十)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三十一)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三十二)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届满,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三十三)员工持股计划:指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十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及分级运作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