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程。 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五)查阅、复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机构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经公司同意后,有权
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经公司同意后,有权 查阅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查阅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 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