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6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公司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1、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完善。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
2、本次章程及其附件修订的内容
1)公司章程修订的详细内容见后附的《新旧章程对照表》;
2)公司拟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3)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
3、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须报请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司章程》须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附件: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旧章程对照表
原 条 目 原 条 文 现 条 目 拟修改后条文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增加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 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者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