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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1 深市 佛山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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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5-11-2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25年11月)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党委......5
第四章 股 份......8

  第一节 股份发行......8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9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1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12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12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8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2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2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31
第六章 董事会......36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36

  第二节 董事会......41

  第三节 独立董事......4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52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5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8

  第二节 内部审计......6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63


  第一节 通知...... 63

  第二节 公告...... 6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71
第十二章 附则......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40000190352575W。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9月 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0 万股。于 1993年 1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港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5000 万股,于 1995 年 8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

    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3,577.8230 万元,已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缴足。

    经股东会通过同意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董事会确认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 FAITH 经营理念,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信心、信念、信仰”为根本属性,以“聚

焦 主 业 ( Focus ) 、 行 胜 于 言 ( Actions ) 、 创 新 制 胜
(Innovation)、技术自强(Technology)和以人为本(Human-oriented)”为行为导向,以“快速(Fast)、联合(Alliance)、内控(Inner-control)、策略(Tactics)和追求卓越(High-quality)”为方法指引,以“心怀美好梦想、敢干敢拼敢创”为企业价值观,发扬团结、创新、奋进、奉献的企业精神,坚持依法治企和合规经营,持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致力于打造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照明领军企业,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照明器具销售;照明
器具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 ;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池销售;电池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讯设备销售 ;通信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彩灯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卫生洁具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家具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
纯净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日用百货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党委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国共产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和其
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公司纪委设纪委书记 1 名、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若干名。纪委书记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
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四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