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25-110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1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016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林伟光先生主持。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450,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2,352,359股的37.410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9,548,51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27,196,15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本数为482,352,359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156,594,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24人,代表股份数23,855,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数23,93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1、林伟光以 180,307,0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黄振光以 180,311,2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陈岚以 180,307,0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蔡勇峰以 180,307,8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林伟光以 23,787,38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19%。
2、黄振光以 23,791,59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195%。
3、陈岚以 23,787,3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19%。
4、蔡勇峰以 23,788,1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53%。
(二)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1、任光明以 180,307,06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李玉峰以 180,307,0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王赫以 180,311,8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3%,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任光明以 23,787,39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19%。
2、李玉峰以 23,787,3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19%。
3、王赫以 23,792,18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220%。
根据选举结果,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由林伟光、黄振光、陈岚、蔡勇峰、任光明、李玉峰、王赫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任光明、李玉峰、王赫为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律师、麦琪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