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6—02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联席总裁吴洋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张振亚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78,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83%,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4,5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146%,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吴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2,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25%,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5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63%,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8,97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446%,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2,24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11%,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公司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266%,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3,15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67%,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公司副总裁张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5%,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9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066%,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联席总裁吴洋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张振亚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姓名 任职情况 所持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彭朗 董事、总裁 378,300 0.0583%
吴洋 董事、联席总裁 162,300 0.0250%
刘祥彬 董事、常务副总裁 288,975 0.0446%
成景豪 董事、副总裁 172,600 0.0266%
张振亚 副总裁 171,600 0.026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姓名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股)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彭朗 94,575 0.0146%
吴洋 40,575 0.0063%
刘祥彬 72,243 0.0111%
成景豪 43,150 0.0067%
张振亚 42,900 0.0066%
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数量均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减持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即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与彭朗先生、吴洋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减持人员将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是否实施、能否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减持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彭朗先生、吴洋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彭朗先生、吴洋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