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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0 深市 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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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张家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T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5-027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85,777,004.64 元(除诉讼相关费用外)。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14 日,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
旅集团”或“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中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获悉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起诉张旅集团、大庸古城,并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市政总院”)列为第三人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被张家界中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建工集团

  被告一:大庸古城


  被告二:张旅集团

  第三人:上海市政总院

  (二)受理法院名称及其所在地

  受理法院:张家界中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2016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二(发包方)、原告与第三人(联合承
包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张家界市南门口特色街区项目施工(即大庸古城项目),第三人负责设计,被告二授权被告一作为合同履行主体。

  2021 年 3 月 30 日,原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一于次日确认
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总工期 1744 天,因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共计 1070 天,原告认为存在重大损失,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 年 9 月 11 日,大庸古城被张家界中院裁定受理重整;10 月
16 日,张旅集团被张家界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2024 年 12 月,湖南建工集团同时向大庸古城管理人和张旅集团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申报金额共计 530,071,221.50 元。经审查,大庸古城管
理 人确 认破 产债权 金 额 144,294,216.86 元 ,未予确 认金 额
385,777,004.64 元。

  以上为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享有 385,777,004.64 元的破产债权;
  2.请求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中的 324,471,517.10 元在被告一破产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 求 判 令 第 三 人 对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损 失
235,363,742.75 元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累计新增 2 项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21,297,504.85元。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