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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1-01-21

                              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龙热力 
    股票代码:0426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发行人: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4号
  发行人律师: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数量:1719.144万股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13.20元
  配售比例: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18448.08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配股方案经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00 年4月11日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00年5月26日1999年度股东大会、 2000年7 月7日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00年8月8日200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呼证监发字 [2000]46号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5号文核准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667
  2.发行人: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4号
  法定代表人:景树森
  联系人:张春水  张旭东
  电话:(0476)8240042   8239823
  传真:(0476)8231734
  3.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园冠海大厦14层
  联系人:康建斌  赵亮  
  电话:(010)82001489   
  传真:(010)82001524
  4.主承销商律师:科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经办人:张韶华  刘承权
  电话:(010)64026355
  传真:(010)64035482
  5.会计师事务所: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9号
  经办人:李宜  杨英锦
  电话:(0411)2801897
  传真:(0411)2806545
  6.发行人律师: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丰大厦
  经办人:关安平  谭桂红
  电话:(010)63022823
  传真:(010)63022801
  7.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军
  电话:(0755)2083333
  传真:(0755)2083859
  三、主要会计数据
  本公司财务资料经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李宜、杨英锦审计,审计后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指标(单位:元)
                                    1999年12月31日      2000年6月30日
  总资产                               984,186,985.51      1,042, 182,348.16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675,178,423.99        701,088,305.72
  总股本                               184,480,800.00        184, 480,800.00
       指标(单位:元)
                           1999年度          2000年1-6月
  主营业务收入          147,706,861.86        88,682,226.86
  利润总额               79,067,475.78        40,179,045.17
  净利润                 68,509,877.90        26,957,471.96
  注:以上数据摘自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正本。本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摘要、2000 年中期报告摘要分别刊登于2000年4月15日和2000年8月8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正文披露于互联网网址http://www. cninfo.com.cn。
  四、公司董事会对于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2000年度配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1、本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 规范地运作,与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做到了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 本公司章程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入建设:(1)珍珠岩及其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化工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计高技字[2000]904号文批准);(2)膨润土提纯及其系列产品产业化工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计高技字 [2000]905号文批准);(3)4A沸石洗涤助剂产业化工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计高技字[2000]930号文批准);(4)赤峰市市政系统信息化工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计高技字[2000]868号文批准)。 上述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本公司前次股份发行为1998年5月的配售发行,发行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按计划投入, 使用效果良好,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1999年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本公司自1996年8月28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迄今超过3 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997年度12.82%、1998年度10.26%、 1999年度10.15%,平均为11.08%,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6、本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 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公司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 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本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 不超过本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0%。
  如以上所述,本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上市公司配售发行的条件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同时保证:
  1、本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本公司遵照前次《配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使用募集资金。
  4、本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5、本公司历次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6、本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高于本公司1999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本公司没有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8、本公司的资金、资产未被控股股东无偿占用, 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
  五、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自上市后历年经营业绩良好,上市后历年的分红派息(含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1、1997年5月19日召开的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1996年12月31日总股本553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1股。
  2、1997年11月30日召开的199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1997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6083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
  3、1998年5月30日召开的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1999年5月1日召开的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1998年12月31日总股本15373.4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2股。
  5、2000年5月26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配股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外, 公司本次申请配股的程序性、实质性条件已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配股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配股的上报待批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1、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及募集资金数额
  本公司前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30号文批准,于1998年 5月向原股东配售442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配售发行价每股8.00元, 扣除发行费用和其他费用30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3509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1998年6月8日到位,并经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现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大中会验字(1998)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说明
  (1)配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1998年4月25日本公司公布的《配股说明书》计划募集资金35090万元,用于以下项目:
  1投资“热、电、气三联产”项目一期工程第二阶段建设9554万元;
  2出资25536万元收购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其中包括:
  A、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资产5434万元;
  B、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水电开发公司资产7835万元;
  C、 赤峰龙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由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3.54%股权部分的资产2154万元。
  D、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西城区和桥西区的供热管网资产10113万元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前次配售发行所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共计35090万元。 公司严格按《配股说明书》披露的使用方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