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5-95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 13,818.30 万份,行权价格为 9.67 元/份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 28,361.60 万股,授予价格为:4.84 元/股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工机械”)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18.3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67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361.6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4.84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
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徐工机械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5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激励工具: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定向增发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67 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 4.84 元/股。
(四) 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700 人,包括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五)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情况: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1/3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 1/3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 1/3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 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不低于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20%留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行权,或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行权后,将持有不低于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六)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