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6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1.为践行“长江大保护”政策,公司以落实沿江 1 公里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为契机,将相关产能置换至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宜昌市猇亭区”变更为“湖北省枝江市白洋工业园田家河路 122 号”。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有关的制度条款相应废止。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本议案前,第十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1.全文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代替;
2.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条款序号按照实际需要排序,上述两类修订情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未在下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湖北宜化化工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程。
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宜昌市猇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枝江市白洋
亭区,邮政编码:443007 工业园田家河路 122 号,邮政编码:44321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完成后即出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配;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所持有的股份;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向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