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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吉林化纤:董事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2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以通讯的方式送达。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10: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 11 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利润分配预案》;

  2023 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 32,185,641.43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
润-634,101,410.58 元。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为保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支持公司各项业务平稳运营,及满足日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3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确认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司确认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宋德武、徐佳威、周东
福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 1996 年经财政部批准并改制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23 年度,中准
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任务。为此,公司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为 2024 年一年,审计收费拟由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治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2023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
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决策效率,拟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范围内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事项。

  审议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2024 年一季度报告》;


  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司 2024 年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原公司独立董事王玉萍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王丹丹女士、梁奇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聘任需事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方可聘任。王丹丹女士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梁奇烽先生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运行实际情况,股东大会表决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产生 1 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后附候选人简历)

  审议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分,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董事会议案中,除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其它议案都需要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王丹丹女士简历

  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2011 年起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丹丹女士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丹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梁奇烽先生简历

  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公安报社山东记者站新闻编辑,人民法院报社新闻编辑,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奇烽先生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梁奇烽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梁奇烽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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