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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5 深市 渤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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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中信建投定增1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嘉兴市宏达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5-10-16

编号:
             中信建投定增1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声明与承诺......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2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6
十五、越权交易......28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1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5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8
十九、报告义务......39
二十、风险揭示......42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44
二十二、清算程序......45
二十三、违约责任......46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8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8
二十六、其他事项......49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信建投定增1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
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中信建投定增11号资产管理计划
    7、投资说明书:指《中信建投定增1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T日: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T+n日指T日之后的第n个工作日,T-n日表示T日之前的第n个工作日
    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2、资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3、期货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与期货相关的账户
    14、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1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7、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价值
    18、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20、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1、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2、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3、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24、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的行为
    25、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6、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7、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第一个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至其对应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年度对日,则为年度对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下同)的上一交易日,第二个投资年度指第一个投资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自然日至其年度对日的上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
    2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
    29、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中民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保证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安排;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计划集中投资于渤海租赁(股票代码:000415.SZ)三年期定向增发及其他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若需),且其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另行指定第三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投资者为单位的,投资于本计划时单位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为个人的,投资于本计划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认可,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聘请中民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于投资顾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将遵照执行,资产委托人同意此等安排,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不是渤海租赁(股票代码:000415.SZ)三年期定向增发股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渤海租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渤海租赁(股票代码:000415.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情况。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非国有控股企业董监高或其他员工,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也非来源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董监高或其他员工。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